重慶市沙坪壩區支持金融業高質量發展十條政策措施
發布日期:202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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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化開放引領示范區建設,進一步完善金融支持政策體系,積極發揮金融行業的先導和催化作用,促進金融機構集聚,結合本區實際,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條??鼓勵金融機構在沙坪壩區設立總部,對銀行、保險、證券類金融機構,新設立或遷移全國性總部,一次性給予1000萬元獎勵;對省級區域性總部,一次性給予500萬元獎勵。

第二條??新設立或遷入的銀行、保險、證券、期貨類金融機構全國性或省級區域性總部,在沙坪壩區購置(或購地新建)辦公用房并自用辦公的給予購房補貼。裝修完畢,經現場核查,對自用辦公的實際面積,按房款(不含稅費、大修基金等)的15%給予一次性補貼。單個金融機構享受購房補貼的建筑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在沙坪壩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每月每平方補貼50元,每年補貼不超過60萬,補貼3年。租金和購房政策可以同時享受,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單個金融機構享受租房補貼的建筑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鸺盎鸸芾砣藚⒄丈鲜鰳藴蕡绦?,享受補貼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

第三條??支持機構申請金融牌照,對于在沙坪壩區新獲批銀行牌照、券商牌照、保險牌照、金融租賃牌照、信托牌照的機構,給予3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于在沙坪壩區新獲批基金銷售牌照、公募基金牌照、期貨牌照的機構,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于在沙坪壩區新獲批第三方支付牌照、互聯網銀行牌照、互聯網基金銷售牌照、互聯網保險牌照等互聯網金融牌照的機構,給予3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四條??對新設立或遷入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股權投資類企業、典當行、商業保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新型金融機構,區級經濟發展貢獻500萬元及以上的,自設立年度起的第1-3年,以其區級經濟發展貢獻為基數,分別按50%、20%、10%的額度給予獎勵。

第五條??鼓勵駐區銀行類金融機構提升服務質量,助推區內企業高質量發展,逐步做大存貸款總量,逐年提高銀行業稅收。充分調動駐區銀行類金融機構工作積極性和服務創新性,對各銀行進行年度考核,按照考核綜合排名情況推薦參與評比沙坪壩區高質量發展獎,并在財政賬戶公開招投標、財政性金融資源分配等方面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

第六條??鼓勵駐區證券、保險類金融機構發揮業務渠道優勢,加大對我區經濟社會發展貢獻。鼓勵駐區證券機構加大對區內擬上市企業培育輔導力度;鼓勵駐區保險機構在行業主管部門認可范圍內開展科技保險、專利保險、研發費用損失等保險業務,如發生上述業務對沙坪壩區企業賠付的,可按保單金額20%比例補償給駐區保險機構,單個保險機構累計最高補償不超過100萬元。對做出突出貢獻的證券、保險類金融機構,按企業貢獻情況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政府選擇戰略合作。

第七條??鼓勵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對在沙坪壩區內注冊的企業進行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每投資一家企業,凡投資額在500萬及以上的,按投資額的3%一次性給予獎勵,每家基金最高獎勵不超過300萬元;對在沙坪壩區內注冊股權投資基金退出投資項目時,按其對區級經濟貢獻的10%給予獎勵,同一投資項目累計不超過200萬元,每家基金最高獎勵不超過500萬元。

第八條??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鼓勵銀行類金融機構積極參與沙坪壩區推動“1+5+N”民營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首貸續貸中心和金融服務港灣行動。健全銀政企三方工作機制,政府定期收集梳理區內企業融資需求推送銀行,將銀行金融產品服務推送企業,并搭建銀企對接交流平臺,建立銀企“一對一”幫扶機制,暢通供需信息、拓展融資渠道,引導駐區金融機構采取“一企一策”,落實工作專班,高效滿足企業金融服務需求。

第九條??鼓勵銀行和融資擔保機構積極參與我區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融資擔保貸款風險補償業務合作,由沙坪壩區建立1000萬元的風險補償資金池,合作銀行在合作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的情況下按照補償資金規模最高放大十倍的額度予以放貸,并按照財政、銀行、擔保機構2:2:6比例進行風險分擔,不斷完善和健全政府、銀行、擔保機構三方聯動的風險補償機制和融資擔保體系。

第十條??立足金融引領,重點匯聚創新能力強、社會成效顯著的金融行業精英。予以金融行業精英崗位補貼及其他服務。

(一)崗位補貼:新落戶金融機構年度區域經濟貢獻度達到定額(銀行、證券、保險機構1000萬元,其他金融機構500萬元)以上,對金融機構中個人區級經濟貢獻度排名前3名的高層次人才,前3年給予個人區級經濟貢獻度50%補貼。

(二)其他服務:新落戶企業中符合前款崗位補貼的高層次人才,協助推薦其配偶就業;其子女入學入托,由區教委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協調安排。

附則:

(一)本政策所稱“金融業機構”,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管機構批準和我市金融監管機構批準設立或備案許可的新設立或新引進的傳統金融機構和新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業機構”)。其中,傳統金融機構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投資公司、期貨公司等金融機構總部、地區總部以及市級機構;新型金融機構是指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股權投資類企業、典當行、商業保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以及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交易中心和場所等金融業機構。

(二)享受本政策的金融業機構,工商注冊和稅務關系均應在沙坪壩區,且承諾5年內持續開展合法經營且不遷離沙坪壩區,否則需全額退還享受的政策補助資金。

(三)已享受沙坪壩區同類政策的,不再重復享受本辦法扶持政策;原沙坪壩區扶持政策與本辦法沖突的,以本辦法為準。

(四)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試行一年,由區財政局(金融辦)負責解釋。

重慶市沙坪壩區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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