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困難企業殘保金減免緩申請按年度提交,一年一次,申請日期為每年度5月1日至6月30日,過期不再受理。緩繳期自7月1日起按月計算,最長不超過6個月,不得跨年度申請和認定。
(二)困難企業將相關材料報送至區殘聯,區殘聯審核企業聘用殘疾人情況后,提交給區稅務局審核應繳殘保金金額,區稅務局金額審核后,提交給區財政局審核企業凈利潤情況。三方審定后,區財政局通知企業領取“申報認定書”。
(三)各有關部門審批通過后,經認定為減免殘保金的企業,憑“申報認定書”于每年度7月征收期內,到辦稅服務廳履行減免申報手續;經認定為緩交的企業,持“申報認定書”到主管稅務所進行緩交登記,并在緩交到期前自行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到辦稅服務廳申報繳納殘保金。
對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申請殘保金減免緩,應真實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報認定書;
(二)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告;
(三)稅務部門、社保部門關于稅款、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的書面證明(符合第一款的困難企業提供);
(四)相關管理部門關于停產、停業的證明材料(符合第二款的困難企業提供);
(五)其他佐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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