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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坪壩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對人員安置范圍有什么規定?
發布日期:2023-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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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沙坪壩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順應戶籍制度改革要求,綜合考量承包經營權、長期生產生活、戶口等因素,將人員安置范圍細化為6類情形。同時明確了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等在編在職和退休人員,以及征地前已實行征地人員安置的人員,不納入人員安置范圍。

這6類人員分別為:

(一)戶口登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且取得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二)因出生、政策性移民將戶口登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且依法享有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三)因合法收養、合法婚姻將戶口從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遷入并長期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且依法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四)依法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校大中專學生(含連續就讀的碩士、博士研究生)、現役軍士和義務兵、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服刑人員;

(五)按照本市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有關規定保留征地補償安置權利的人員;

(六)因其他原因,戶口從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遷出進城落戶,但長期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且取得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前款所稱“長期”,是指區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連續生產生活、居住1年以上,其中,離婚后再婚配偶及隨遷子女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連續生產生活、居住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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