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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征收人不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征收項目如何推進?
發布日期:202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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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工作有兩種情況。

一種是達成了補償協議,但被征收人未按照補償協議約定履行搬遷義務?!秾嵤┘殑t》明確,被征收人不履行約定義務,經區房屋征收部門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區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向被征收人作出履行補償協議決定,明確履行期限,告知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事項,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且經催告仍不履行補償協議決定的,區房屋征收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另一種是在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對此類情形,《實施細則》明確由區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區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區政府發出催告書。被征收人自催告書送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仍不搬遷的,作出房屋補償決定的區政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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