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住宅房屋獲得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需在征收項目公布前2年內有合法有效營業執照及完稅憑證。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房屋評估價值的6%計算;選擇產權調換的,自騰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通知接房之日止,每月按照房屋評估價值的5‰計算。提供了臨時周轉房或選擇現房產權調換的,不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房屋征收部門未按協議約定日期交付產權調換房屋,導致過渡期限延長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照房屋評估價值的5‰加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被征收房屋用于生產制造的部分,計算標準可在前述標準基礎上提高不超過50%。
市政府部門網站
區縣政府網站
地方政府網站
其他網站